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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政办[200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1-29 | 生效日期:2004-01-29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使评估执业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原则是: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当前要切实解决评估行业缺乏统一管理、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等问题,为评估行业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除规定设置的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外,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自行设立的评估机构,均应在2004年4月底前撤销或归并到其它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尚未进行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4年4月底前完成所属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三、进一步强化评估行业的政府行政监管职能,推动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体系的建设。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主要包括:对评估执业人员、执业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指导,履行审批评估执业机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对尚未建立评估师行业协会的,应按《通知》要求抓紧组建,并督促评估师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性管理和诚信建设,努力提高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各评估师行业协会要切实承担起行业自律性管理、维护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合法权益等 职责。
四、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管 理的评估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4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评估行业进行检查。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评估行业管理,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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