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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发[2004]2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2-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一律按规定税率足额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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