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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表》及《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月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劳社就发[2004]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属各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全市停工、半停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员状况,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我们对现行的《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表》及《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月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市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城镇集体企业为报表的填报范围。

  二、填表说明
  (一)原《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表》和《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月报表》改为《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基层季报表》和《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季报表》。
  (二)本报表按季度统计,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各企业将《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基层季报表》(表样附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总公司劳动处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总公司劳动处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将《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季报表》(表样附后)及《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基层季报表》一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为确保区县属停工、半停工企业的数据准确,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区县各有关部门联合做好此项工作。

  三、市属各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于近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领取报表。
  联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就业(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63167921  83172974(传真)

附件:
1、《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基层季报表》(略)
2、《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季报表》(略)
3、指标解释(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2月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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