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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自行确定的收费和罚没款项目的具体工作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政法办[200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05 | 生效日期:2004-02-05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现就《通知》中清理自行确定的收费和罚没款项目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工作办法:
一、关于清理范围。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在对法定的收费和罚没款项目进行清理的同时,对自行确定的收费和罚没款项目进行清理。
二、关于清理自行确定的收费项目。各单位对自行确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后,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准确填写《清理收费项目登记表》,统一汇总上报。
三、关于清理罚没款。本次清理工作,各行政机关(含执法机构)要对所有的罚没款项目(包括法定的和自行确定的)进行逐项登记,填报《大连市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罚没款情况登记表》(表式见附件)。同时,对设有法定幅度的罚没款项目,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要逐项进行细化,视其情节,规定具体的罚没款额度。
四、报表时间。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于2月20日前,将对自行确定的收费和罚没款项目的清理结果上报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将清理情况汇总报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小组。
附:大连市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罚没款情况登记表(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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