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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税[2004]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2-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福州市、闽侯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4)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系列轿车和专用等14种车型,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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