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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4]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10 | 生效日期:2004-02-10 |
城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阜康市“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阜康市“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阜康市“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高城市形象,把阜康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之内临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进出门、围墙、栅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前至道路中心线。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包门前秩序。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的清扫保洁、清除废弃物、冬季清除冰雪、保持门面和公共设施整洁。禁止随地吐痰、乱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烟头及其他废弃物。
(二)包门前绿化。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种植管理门前花草树木以及绿化设施、保持绿地清洁,禁止攀折花木、损坏树木和占用绿化用地等违行为。
(三)包门前秩序。禁止在人行道及单位住户门前摆摊设点堆放货物、积土和其他杂物,禁止乱停各种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挂,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将音响设置在室外,维护公共设施完好、整洁。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门前三包工作进行验收、总结、评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沿街无单位、无住户的地段,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九条 门前三包实行目标责任制,责任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定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与爱卫办、文明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定责任书。
第十条 门前三包每月检查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对主管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累计两次不符合要求的,除通报批评外,并报请上级批准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资格,年底不参加机关作风先进单位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且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警告、罚款,第三次属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随处乱摆放、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食物包装袋、随地吐痰、便溺者将依照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实施罚款。
第十二条 在街道树木上乱拴牲畜的,攀折花木的,损坏公共设施的,除令其改正外并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对拒不管理、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阜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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