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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4]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10 | 生效日期:2004-02-10 |
城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阜康市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阜康市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阜康市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干净、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在本市短暂停留和过往的人员,均有维护公共场所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一)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学校、幼儿园、公园、广场;
2、商场、报刊阅读区、展览区;
3、车站、公共运输工具上;
4、有明显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
(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3、随地丢弃塑料袋、塑料包装物或其他包装物;
4、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5、随地乱丢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擦净所
污染的地面或消除废弃物,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条 “门前三包”单位不按规定制止随处吸烟、随地吐痰、乱丢弃废弃物的行为的,将
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以及《阜康市“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开发区、建制镇、旅游区以及公共场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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