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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清除积(冰)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4]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2004-02-10
 

城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阜康市清除积(冰)雪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阜康市清除积(冰)雪管理办法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阜康市清除积(冰)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道路路面积(冰)雪,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阜康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阜康市规划区内的驻市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阜康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积(冰)雪清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清除积(冰)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城关镇、各办事处应做好各自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和指定责任区域的积(冰)雪清除工作。

  第五条 市委督察室、爱卫办、文明办、公安、交通、工商、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应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作战,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积(冰)雪清除管理工作。城关镇、各办事处、全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工商户、居民必须加强冬季积(冰)雪清除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路段清除积(冰)雪,并接受市委督查室、爱卫办、文明办、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城市道路积(冰)雪清除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乌奇公路由城关镇、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市单位、学校、居民、个体工商户按“门前三包”区域和指定区域进行清除。
  (二)其他主次干道、居民区巷道、无单位、无居民,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除。
  (三)各单位“门前三包区”院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除。

  第七条 雪停后,公安交警要积极疏导交通,对主要街道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机动车行驶,确保清雪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以雪为令,夜间降雪,翌日早晨二小时内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后六小时内清除。节假日降雪时,各单位要保证责任区域清除积(冰)雪任务。

  第九条 清除积(冰)雪,应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无分界线、无鱼鳞状,路面见底的标准,清除的积(冰)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内,高度为50cm,呈梯形状造型,其余部分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随处堆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能损坏城市市政设施、污染环境、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不得撒盐溶雪,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责任区域的积(冰)雪,可委托具有专业性的队伍及具有相关能力的队伍有偿清除,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电视曝光、通报批评、报请上级批准取消该单位文明称号、年底不能参加评优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给予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责任区域积(冰)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的;(三)使用有害化学物品清除积(冰)雪的,撒盐溶雪的;(四)不按规定的线路、方式、地点清运倾倒积(冰)雪、垃圾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被处罚款的,其罚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或从银行直接划拨。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履行清除积(冰)雪义务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恶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各单位完成清除积(冰)雪任务。对屡次不及时清除积(冰)雪的单位,除罚款外,可组织专业队伍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协同部门要鼎力相助,发挥权力作用,对不积极配合的协同部门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阜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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