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早市、夜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4]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城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阜康市早市、夜市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阜康市早市、夜市管理规定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阜康市早市、夜市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区管理,保持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工作生活经营环境,丰富市民的业余生活,确保全市各族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早餐、夜市经营者和夜市开办单位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第二条 早餐、夜市经营者和夜市开办单位必须做好夜市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环境清洁、无污水、污物乱倒、乱堆现象,每天由经营者或夜市开办单位安排人员专门打扫卫生,做到垃圾污水随产随清。

  第三条 早餐、夜市经营者和夜市开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出摊、收摊。早餐早9:00收摊,夜市下午8:00出摊,凌晨2:00收摊,地面必须铺设一定规格的地板胶。夜市收摊后,必须将所有经营设备全部拉走或放到指定地点。严禁在街道两侧、公共地带、店外堆放。

  第四条 早餐、夜市经营户和夜市开办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指定地点经营。严禁随意摆设摊点,不得占用人行道、停车道和绿地摆放桌椅。

  第五条 早餐、夜市经营户和夜市开办单位应做到各经营户一摊一证,卫生、工商、税务、城建等手续由经营户自行办理,从业人员一律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健康证,凡无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准入早、夜市经营。

  第六条 早餐、夜市经营户和夜市开办单位应确保经营场所的供排水措施,垃圾收集、清运的设备和措施到位,经营户要自备垃圾和污水的容器,严禁随地倒垃圾和倒污水。

  第七条 夜市经营点的广告、霓虹灯、标语布置形式应与各条街道街景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并做到内容健康,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第八条 早餐、夜市的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应有专人看管,停放整齐,严禁在人行道和林带内停放。

  第九条 早餐、夜市经营户和夜市开办单位应协助配合工商、城建、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对经营者进行检查管理,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条 夜市开办单位应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安全制度等,组织经营户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督促各项法规、制度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早餐、夜市经营户和夜市开办单位应严格遵守阜康市“三包区”管理责任规定,认真履行自己义务。

  第十二条 为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清洁、绿化草坪及树木不受损坏,各经营户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便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夜市经营户和夜市开办单位应根据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各项要求,采取“五户联保”方式,推选出一户专门或轮换制负责夜市规范经营及环境卫生遵守情况,以确保夜市经营秩序。

  第十四条 早餐、夜市经营户和夜市开办单位应严格遵守城市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自己义务,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经劝告,限期未改正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处罚,直至取缔经营摊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阜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