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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教[2004]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和加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省级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附件:广东省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为确保省美术馆馆藏作品征集经费,省财政厅设立“广东省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安排专门用于省美术馆征集馆藏美术作品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广东省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省财政每年安排的美术作品征集专项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社会捐赠以及从业务收入中安排的美术作品征集经费,其中:包括省财政每年安排的美术作品征集专项经费及其经费基数递增部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省美术馆征集美术作品,支付美术作品本身所需收购价格,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征集作品相关差旅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六条 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由省美术馆根据美术作品征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美术馆作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作为具体实施程序。从2004年起,《广东省美术馆作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执行。
省美术馆应根据美术作品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完善现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广东省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由省美术馆具体管理和实施,并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
第八条 广东省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和监督。省美术馆年初制定使用计划,年终将作品征集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考核和检查
第九条 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财政、宣传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业务管理上,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每年对所征集作品的质量和征集的方向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审核、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省美术馆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作品,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广东省美术馆作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由省美术馆另行制定,经省委宣传部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广东省美术作品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解释,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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