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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府[2004]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2004-02-0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目前,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国十分之一,税收收入占七分之一,进出口贸易总额占三分之一强。但我省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我省经济发展面临不少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搞好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省的“家底”,全面掌握我省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产业结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研究制定我省“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安排,确保到位。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统筹安排,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我省经济总量的90%以上,范围广,指标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加上我省经济成分复杂,单位数量多,调查任务十分繁重。为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将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编办、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另发,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普查,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建立健全部门间的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促进我省的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按照全国和省的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三、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类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粤办发〔2001〕3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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