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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综[200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04 | 生效日期:2004-02-04 |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学校各种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学校收费资金要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调统筹,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0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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