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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综[200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02 | 生效日期:2004-02-02 |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取消、免收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降低有关收费标准,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取消的项目和免收的项目要认真落实到位,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
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到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移交监察机关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请各市于2004年2月20日前将《通知》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0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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