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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综[200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05 | 生效日期:2004-02-05 |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省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的政府性基金的具体项目以《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中明确的项目为准,其中中央收入部分全额免征;地方收入部分,按国家规定征收标准的50%减征。优惠时间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
二、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在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优惠期内已经上缴国库的政府性基金,从下年度企业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中抵扣。有关企业要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已缴纳基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到基金征收部门办理抵扣手续。
三、有关基金征收单位要认真核对企业有关基金抵扣的申报材料,与本单位基金收缴凭证存根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关基金抵扣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分。
河北省财政厅
200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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