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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政[200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2004-01-29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情况,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为确保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普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尽快组建相应的机构,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相关工作。

  二、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经济普查属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要搞好普查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为普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普查时间和进度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5年1-9月完成全省普查登记、审核、汇总、数据处理工作;2005年10月-2006年进行数据发布,工作总结和表彰,并开始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和开发应用。

  四、认真落实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是建国以来涉及领域、范围最大的一次经济普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精神,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认真落实普查经费,保证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开支。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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