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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函[2004]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1-21 | 生效日期:2004-01-21 |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地税函[2004]9号)收悉。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地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3]26号)调整了省地税新版即开即奖式发票工本费标准,确定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同意转为正式标准。其中,喷印刮奖定额发票工本费规格由270mm×80mm调整为217mm×80mm,所有发票加用多重温变仿伪标志,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本规定自2004年1月2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04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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