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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财库[200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本市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根据《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征收(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以下范围由市水务局征收,并委托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实施:
1.日取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水资源费;
2.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3.由国家和本市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水资源费。
除以上之外的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执收单位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
三、执收单位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取水户签订"上海市水资源费结算方式认定书",明确水资源费的计量、结算和法律责任等。
四、执收单位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及开设"水资源费财政汇缴专户"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水资源费缴库协议,明确从汇缴专户上缴同级国库的有关事项。
五、执收单位按月抄表并开具《上海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同时填写银行托收凭证送达受托银行,由银行向缴款方托收后自动划缴国库。
六、缴款单位逾期缴纳水资源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滞纳部分每日加征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每月15日前,各执收单位应将上月实际缴入国库的水资源费征收清单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定期将缴入市级国库的区(县)属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比例返回所属区(县)财政。
八、本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已包含在地下水水价中,不再向地下水取水户另行加征。市水务局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上月深井水水量统计数及水资源费,并提出划款申请,由市财政局从地下水水费专户中直接划缴国库。
附件: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协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2004年02月11日
甲方: XXX财政局
乙方: XXX 给水处
丙方: XXX 银行XXX分理处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规定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以乙方名义在丙方开设财政汇缴专户,户名:XXX水资源费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 。
第三条 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变更、销户权归甲方所有,该专户只能用于上缴国库,不得随意支取。
第四条 乙方负责与取水户签订《上海市水资源费结算方式认定书》,明确采用银行托收结算方式。
第五条 乙方按月根据取水户取水情况开具《上海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并据以填写银行托收凭证一并交丙方托收。
第六条 丙方持乙方递交的银行托收凭证向取水户开户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如遇托收未能收妥款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丙方负责在收妥款项的当日将所收款项汇集,并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已入帐的水资源费上缴国库。
第八条 丙方按月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对帐单。
第九条 甲方收到丙方提供的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对帐单后,应及时核对入库情况并反馈核对结果,如发生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条 乙方收到丙方提供的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对帐单后,应及时核对水资源费的托收入帐情况并反馈核对结果,如发生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盖章有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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