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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川西旅游环线成都段延长试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4]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成都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请延长川西旅游环线成都段试行收费期的请示》(成交公路发[2004]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川西旅游环线成都段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2]197号文批准,从2002年10月20日起至2004年4月20日止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由于该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未完成,不能按期办理试收费转正。为保障该路收费的连续性及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经研究,同意川西旅游环线成都段公路试行收费期延长到2004年12月31日止。试收费延长期间,其收费标准、站点设置及收费票据使用等仍按川交公路[2002]197号文执行。
希抓紧完善相关资料,并及时申报转正。
四川省物价局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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