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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人办[200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1-30 | 生效日期:2004-01-30 |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通[2003]28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从2004年起取消城镇和农村执行标准之分,实行统一的标准。
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中另加的地方综合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于每年的1月份进行审批,初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即到即办。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起执行。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
三、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四、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9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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