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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综[200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2004-02-06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随着国务院取消两批行政审批项目,一些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相应取消。同时,国家和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部分收费项目也发生变化。现将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按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表(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20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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