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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发[200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2004-02-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为国家编制五年计划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服务,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做好我区普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决定开展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系统总结和评价经济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全面掌握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地区分布、行业结构、组织形式、经济效益等基本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和国民经济数据库系统,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切实解决普查中的困难和问题,并要明确专人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垂直管理的区直各单位的普查机构,要配合自治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做好普查的组织协调,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地州市、区直各部门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要在2004年3月15日之前完成。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精、作风过硬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二、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规定,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国家及自治区贫困县,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同时,各级政府要解决好普查工作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统筹安排,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普查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方面的事项,请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厅和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落实;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办负责;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自治区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全力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用,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确保我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普查工作,要在自治区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标准和有关要求,由兵团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四、加强宣传动员,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积极宣传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增强普查对象参加普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全社会共同积极支持配合普查的工作局面,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树立质量观念,依法普查,保证普查工作高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把抓工作质量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终,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层层把关,分级负责。要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踏实运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做到普查与统计执法、普法相结合。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自治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疆自治区政府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自治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金祥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赵占魁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丘远尧           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热依汗?玉素甫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林永泽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胡赛音?瓦里恰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则贤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热木吐拉?尼牙孜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吴同江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胡秋生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王全录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斯拉木?艾力甫哈孜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姚建新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王忠山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阿不拉?玉素甫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孙法臣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阿不拉?玉素甫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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