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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江府发[2004]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意见》(渝委发[2004]6号)和全市财政资金直补农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开展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财政资金直补农民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直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实行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我国继农村税费改革后又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保障退耕还林农民利益,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保障农村特困家庭的生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实行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可以从制度上、源头上消除过去那种层层挪用、截留、挤占等不良现象,杜绝虚报、冒领等弄虚作假的行为,真正发挥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农民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此,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真正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确保各项直补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民头上,让农民直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支持。

  二、坚持原则,严格标准,精心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直补农民工作
  (一)工作原则
  实行“政府制定补贴政策、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监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管理原则开展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同时接受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直补资金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1.恢复撂荒地种植粮食补贴资金。恢复撂荒地种植粮食的农户(含其他人员,下同)可享受一次性直接补贴。撂荒地必须是原种植粮油作物荒芜1年以上的耕地,不包括森林和退耕还林的土地。按每亩15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2.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的退耕户可享受每亩300斤粮食的折现直接补助,折现标准为每斤粮食折合人民币0.75元。
  3.退耕还林现金补助。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的退耕户可享受每亩20元的财政直接补助。
  对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和现金补助的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的基本原则:(1)对验收不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不能列入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范围,必须进行补植补造,在补植补造验收合格后再列入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范围。(2)对大户承包退耕还林给农民的利益低于国家政策补助标准的,在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时按政策补助标准执行,高于政策补助标准的继续执行;(3)对国有、集体、休耕地不列入退耕还林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范围,只能列入荒山造林,享受每亩50元造林和种苗补助费。(4)对退耕还草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必须是在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列入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对不合格的面积,仍然坚持在补种合格后再行申报。凡补种涉及更换成树种的,需报经区退耕办审批后实施,其政策补助年限仍然按原规定年限执行。(5)对2003应兑现未兑现的补助粮食,按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标准,即每斤0.75元折现补助退耕户并单独填报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申报表。(6)禁止将已复耕和征占用的退耕还林地纳入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范围。
  4.农村独生子女奖励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家庭方可享受:一是夫妇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二是所生子女为独生子女(不包括双胞胎);三是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是子女年龄在4-14周岁之间的。一次性奖励800元。
  5.农村特困家庭救助金。因病、因残或因灾造成长期缺乏劳动力,缺生产工具,缺衣少被,住房简陋,生活特别困难,常年需要政府救济才能度日、非救助不可的“三缺户”特困家庭,经区民政局认定,凭《重庆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可享受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8元,以户为单位按季发放给特困对象。
  6.市政府、区政府批准纳入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的其他财政资金,按相应政策执行。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由黔江区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直补办”)负责全区宣传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分发到各街道镇乡,具体向农民的宣传工作由各街道镇乡负责落实,做到农民对财政资金直补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发放程序的知晓率达到100%.
  2.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至11月15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各街道镇乡对符合直补政策的农户进行造册,对各单位申报内容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直补办,同时分村进行公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区直补办依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批复的发放清册,反馈各街道镇乡分村再进行公示,同时筹集资金拨入财政委托发放金融机构专户,财政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按审核后的发放清册存入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对象帐户。区本级政策兑现由区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3.总结完善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在本年度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实施完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作出总结报区直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由区直补办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财政资金直补贴农民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查漏补缺,完善财政资金直补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财政资金直补农民工作的顺利实施
  区委、区政府成立“黔江区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财政资金直补农民工作。各街道镇乡和相关部门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具体经办人员,把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抓实、做好。
  各街道镇乡负责向农民宣传、公示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的政策和申报程序,对申报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直补办,并负责所在地农民对公示内容检举的调查处理工作。区农业、林业、计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直补政策的解释,对各街道镇乡上报的直补申报表进行审核统计,对农民举报本行业直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本行业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申报表汇总并会商区直补办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资金资料进行审核、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负责与委托发放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结算资金,负责与市财政局结算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资金等工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放义务,专款专发,不得代政府、部门和机构扣收或代付任何款项,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财政直补资金的安全运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直补农民工作的程序及资金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违纪行为及农民检举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决不姑息,确保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新闻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宣传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的政策,营造出良好的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工作氛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0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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