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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区财政局鸿业公司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江府办发[2004]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区属各有关单位、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鸿业公司《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清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化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现就开展全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企业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由区财政局、区鸿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属各国有企业应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清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或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和区鸿业公司。通过本次清理,摸清区属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核准相关基础数据,为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奠定基础。
二、清理内容
(一)帐务清理。对企业总部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同时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重新估价。
三、清理时限
(一)准备阶段(6月17日至7月15日)。由各企业建立清理机构,确定清理范围,收集基础资料,制定清理计划。企业总部、所属控股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应纳入企业总部参加清理。
(二)实施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由各区属企业自行组织力量对资产进行清理,确有需要,也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帮助清理。
(三)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5日)。企业根据清理情况,填写清理登记表,编写资产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区财政局、区鸿业公司,由区财政局、区鸿业公司对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理以2004年5月30日为基准日。
(二)企业资产清理工作应认真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理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企业在清理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四)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债务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并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在完成资产清理工作后,企业应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理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六)在清理工作中,区财政局、区鸿业公司要对清理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辅导,对重点企业和清理结果异常的单位进行复查。如发现有故意漏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1.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名单(略)
2.黔江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表(略)
3.黔江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机构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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