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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地税[2004]1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1-14 | 生效日期:2004-01-14 |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文明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改组、改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规定前,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各级国、地税机关在处理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问题时,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以切实保持所得税征管秩序的稳定。同时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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