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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行业发展研究统计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建管函[2004]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1-16 生效日期:2004-01-16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我省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发展研究信息调查工作,近几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为全省建筑业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基本信息。但通过资质就位、年检,2002年年报和今年出现的应急事件(如非典和农民工清欠) 等情况,反映出我省建筑企业和建管部门内部管理较弱,尤其是建筑业统计信息工作薄弱,不能适应建筑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必须及时加以纠正。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深入开展建筑业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2]482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建筑业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630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完善建筑业行业发展统计信息调查工作,落实建设部建筑业发展研究信息系统推广实施计划。我省建筑业要在2004年全面推广建立省、市、区、县、建筑企业信息网络及有关统计资料信息数据库,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和管理部门统计信息效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带动全行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化的发展。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以保证我省建筑业企业的各项基本数据能及时准确地传送、汇总、上报。

  二、为了保证建筑业企业2003年度建筑业行业发展研究统计信息调查、2004年定期(月报、季报)统计信息的填报和“建筑业发展研究统计信息系统”工作的顺利实施,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的各经济类型的建筑施工企业(独立法人)和资质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建筑劳务企业,从2003年度报表开始,必须按要求通过建筑业企业有关统计资料信息数据库及各市建筑主管部门信息网络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调查数据。省建设厅将建筑业企业报送的统计调查信息作为企业升级、年检、考核的主要依据;对不能报送的企业将统一记录在案;对各市行业建筑主管部门的企业数据报送率将实行考核和通报。

  三、根据建设部建办市[2003]61号通知,从2004年2月份开始,实行每月上报有关工程款和农民工清欠情况,时间较紧,请各市抓紧部署落实。

  四、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布置。  抄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各市建筑管理处(局)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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