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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04]1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10 | 生效日期:2004-02-10 |
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重、补检疫收费标准(编码159005005)降低30%.
二、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由50元降为40元;拖拉机不反光号牌由每副30元降为25元;取消补拖拉机牌照(反光号牌,编码159011009)、补拖拉机牌照(不反光号牌,编码159011010)收费项目。
本通知自2004年2月10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收费。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04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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