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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综[2004]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1-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商请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函》(署税函[2003]3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取消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后,你署应及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文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93号)中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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