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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驻苏监字[2004]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1-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南京关区各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3]9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如下具体操作规定:
一、建立中央税收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维护中央税收收入的完整,加强对中央税收收入的监督管理是各部门共同的职责。为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责,省专员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决定建立中央税收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协调工作,沟通情况,会议主要议题:
(一)通报监管和征管情况;
(二)交流中央税收收入的分析情况,研究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三)分析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
(四)协调和会办有关事宜,通报下一阶段工作。
联席会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定期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上半年于7月15 日前召开,下半年于次年1月15日前召开,一般由各部门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加;需要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各方工作的,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不定期会议,在遇有重要情况需及时沟通和研究时召开,可由全体成员参加,也可由涉及有关事项的部分成员参加。
二、省专员办就地开展中央税收收入的监督检查(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核查、调查研究),应事先将监督事项和工作计划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检查工作结束后,省专员办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省级主管部门。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南京海关
2004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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