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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再就业及扶持政策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府办发[200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1-14 生效日期:2004-01-14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和完善再就业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再就业工作及相关统计数据,做到口径一致,客观准确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真实的依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再就业及扶持政策统计月报制度(以下简称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计月报制度的单位  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人行、经贸部门要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结合自身统计工作,建立再就业及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统计月报制度。

  二、统计月报制度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镇新增就业、累计新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及各项再就业补贴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同时对各部门的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统计数据进行整理汇总上报;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户数,免收的各项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户数、金额进行统计;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人数、金额,现有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吸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金额和涉及的企业户数,以及对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各种证照类收费的企业户数、人数、金额进行统计;
  人民银行负责对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户数、人数、金额进行统计;
  经贸部门负责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户数以及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人数进行统计。

  三、报送程序  各级各部门统计月报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四、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统计月报报告期为上月25日至当月25日。报省级各部门时间为当月29日。全省统计数据由省劳动保障、统计部门商相关部门后汇总,于次月3日出统计结果(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建立统计月报会审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地税、国税、人行、经贸等部门对再就业及扶持政策报表实行定期会审,会审每半年进行一次。会审结果及执行统计月报制度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统计部门通报。

贵州省政府
200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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