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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价格[2004]3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1-05 生效日期:2004-01-05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规[2003]26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所属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向申请参加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期(不少于半个月)108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你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收取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应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应自收到培训费收入的3日内,就地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786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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