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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地税发[2005]8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5-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的企业为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该类企业权限于“优化资本结构”50个试点城市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和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其他地区、其他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二、《通知》第三条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2、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以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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