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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至2007年继续实行激励性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政函[200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04 | 生效日期:2005-02-04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一)省对张家口、承德两市和其他市所属34个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继续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即省以2002年“四税”在张家口、承德两市和扶贫县的实际分享收入为基数,2006年、2007年省分享“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二)省对其他设区市(不含扶贫县)继续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即省以2005年为基期年,确定“四税”收入目标增长率和分成增长率,各市2006年至2007年“四税”收入年递增9%以上,省分成增长率确定为7%。对超过分成增长率部分,省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
(三)各市自行制定的对县(区)的体制优惠政策,2006至2007年原则上继续执行,以保持对县(区)体制政策的连续性。
(四)有关激励考核措施,继续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政府
2005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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