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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转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万州府[2005]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2016-12-11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渝府发[2004]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标准
  (一)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
  1.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本款1、2、3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310元的,补足到310元;企业退职人员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后,月退职生活费达不到260元的,补足到26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发放。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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