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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加紧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落实政策性挂帐利息补贴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供发[200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24 | 生效日期:2005-01-24 |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市总社各直属企业:
1、切实做好企业财务挂帐的帐务处理工作,具体帐务处理按文件要求办理。
2、纳入停息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从挂帐分解落实到企业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对这部分贷款计提利息,也不能再向开户银行支付相应利息。停息期间的上述财务挂帐利息,银行已收取的部分,应退还给企业;企业已计提但未交的部分利息,应予冲销。企业应根据上述原则相应调整有关会计核算账目及相关年度损益。
3、积极争取落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承担的政策性亏损挂帐的利息补贴。
4、各地供销社和企业要认真做好政策性挂帐利息补贴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挤占和挪用利息补贴资金。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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