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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政[200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1-18 生效日期:2004-01-18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调整现行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理顺财政分配关系。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增加市县收入规模,缩小地区之间差距,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省市按比例共享;
  2.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调动市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3.保证市县既得利益,调整收入增量分配格局,适当增加困难市的财力;
  4.统一规范,操作简便。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内容
  (一)驻郑州市区的省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缴纳的省级增值税25%部分下划郑州市;省级营业税除省投资的跨市经营企业外,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企业所得税除重点企业、特殊行业、跨省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和跨市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个人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全部下划市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欠收入全部作为市县收入;省级不再集中市县法院诉讼费收入。
  (二)除耕地占用税和省级集中市县的诉讼费外,其他省级下划收入以2003年为基数,市县定额上交省级。耕地占用税按1994-2003年10年平均数作为下划基数,市县定额上交省级。市县诉讼费不再上解省级。从2004年起,下划郑州市的增值税收入按8%的比例递增上解。体制调整后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省级分成20%。
  (三)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市县完成的收入基数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基数。市县收入基数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今后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省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四)取消开封市体制上解。
  (五)其他省与市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仍按现行体制规定执行。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市县加快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通过自身努力改善财政状况。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收入质量提高、基本保障到位的市县,省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在合理界定各级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的收入。要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为推进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市政府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责任,建立市对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区域内县(市、区)财力差距,帮助困难县(市、区)提高基本保障能力。县(市、区)要根据乡镇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其财政支出可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实行乡财县管,保障其基本支出需求。
  (三)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规范财政支出供给范围。县(市、区)的收入首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冲击工资发放和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需要。工资发放水平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按国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逐步消化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
  (四)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市县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以改革促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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