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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库[200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2 | 生效日期:2005-01-01 |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1月12日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
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三、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一)年底额度注销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相关注销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恢复额度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依据下年度年初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2.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3.建设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三)如下年度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作相关会计分录: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四、年终结余资金及其分配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正式批复后的结余资金数小于已恢复的额度数,作调减结余资金和已提取基金的账务处理。
六、本规定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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