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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2 | 生效日期:2005-01-15 |
各地(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区直各部门:
一、各地(市)、各部门收到文件后要立即进行传达,严格按文件要求取消收费项目。同时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的核销手续。
二、各地(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不得冠以其他名义变相收费。
三、各地(市)、各部门请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的情况、涉及金额情况等报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四、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详见附件一;我区取消的收费项目详见附件二。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附件2:西藏自治区取消的收费项目(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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