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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房地[2005]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4 | 生效日期:2005-02-01 |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降低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包括新建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接管登记收费。
二、降低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我市金融机构处置非住宅房地产抵押物的收费仍按《关于我市金融机构处置非住宅房地产抵押物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02]52号)执行。
四、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证。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通知相关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略)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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