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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意见(试行)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党发[2004]8号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1-16 | 生效日期:2004-01-16 |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川区粮食主产市县(含农垦)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
一、在我区进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国家通过补贴粮食流通环节,以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这种补贴方式,在当时的体制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存在着补贴环节多、中间环节流失比较严重、效率低、农民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等问题。随着农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粮食供需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进展不快。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现行的粮食补贴方式进行改革,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粮食流通体制。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对于新形势下保护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民增收、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认识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改革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强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方向,从保证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着眼于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放开搞活粮食流通,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政府对粮食生产的宏观调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操作程序。
三、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实施办法
(一)我区实施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具体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两放开、一确保、一调整、一切断、一推进”,即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确保政府宏观调控所需粮食储备规模和粮食安全;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间接补贴,调整为对生产环节粮食优良品种和科学种田进行补贴,直接补给农民、农工;切断政府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性补贴;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
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从2004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制度,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支持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放开和搞活粮食市场。
调整粮食补贴方式。将原来通过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农民的价格补贴,调整为对生产环节粮食优良品种和科学种田补贴,直接补贴给农民、农工。
确保必需的自治区粮食储备。按照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有效调控本区粮食口粮供需的要求,目前自治区粮食储备必须保证5.7亿斤的储备量,今后随着粮食供需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储备规模,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切断政府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性补贴。政府不再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经营性财政补贴。
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经营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实施办法。政府对农户的粮食直接补贴,采取按照农业税计税面积确定补贴的办法。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安排。
补贴对象。享受补贴的对象为川区粮食主产市、县(区)和农垦所属农场主要从事粮食种植生产的农民和农工。
粮食补贴定额标准。粮食补贴标准由自治区政府确定,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
确定农民的粮食补贴额。自治区按照市县计税田亩总数及政策、补贴标准核定给各市、县(区)的补贴总额,按照农垦所属农场粮食种植亩数及政策、补贴标准核定给农垦的补贴总额;市、县(区)及农垦按照政策和补贴标准确定每户种粮农民、农工享受的粮食补贴数额。
对农民兑付补贴。对农民补贴资金的兑付,由乡(镇)财政(农税)所提供农户的基础数据资料,市县级财政审核后将给农民的粮食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在农村信用社为每家农户开设的专户上兑付给农民。对农垦所属农场农工补贴资金的兑付,由农垦所属各农场提供农工的基础数据资料,自治区农垦局、财政厅审核后将给农工的粮食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在农村信用社为每家农户开设的专户上兑付给农工。各级政府及金融部门不准将给农民和农工的粮食补贴资金抵扣农业税款、贷款和欠款等,补贴资金必须如数兑付到每户农民和农工手中。
补贴资金的管理。对农民补贴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拨付给市、县(区)。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实施步骤
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分阶段进行,稳步推进。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各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总体方案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04年2月25日以前,各市、县(区)要将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审批。自治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于3月20日以前完成对各市、县(区)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4年4月1日开始,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精心组织,配套推进。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自治区将对各地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督查,随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偏差及时进行纠正。各地要及时上报改革进展情况,改革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材料上报自治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总结的基础上,对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认真落实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遗留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年12月12日)》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安置工作。自治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2亿元,用于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3年以前所有政策遗留问题,以后政府不再受理此类问题。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自治区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和对种粮农民、农工的补贴。粮食企业要走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在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企业效益的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对现有粮食企业进行整合,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价格后,农发行要继续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家政策和信贷原则,对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和保护性收购的粮食,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非保护价粮食的收购和调销,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经营,促进粮食市场流通。同时,支持和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向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三)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做好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保障市场粮食供应,特殊情况下受政府委托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同时要提高宏观调控和驾驭粮食市场的能力。
六、加强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的领导。自治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川区各市、县(区)和农垦也要成立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监督,切实将自治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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