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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标准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劳社[200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1-05 | 生效日期:2003-07-01 |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参照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统一市直机关公务员岗位津贴的通知》(汕市人〔2003〕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这次增发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市直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不含汕市人〔2003〕225号文已列入发放范围的原市直行政性公司的离休干部)。
二、补贴标准 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具体为:副厅级1440元/人月,正处级1280元/人月,副处级1120元/人月,正科级960元/人月,副科级800元/人月,科员720元/人月,办事员640元/人月。
此外,每年四大节日不分职务高低每人每个节日发放节日津贴800元。
三、执行时间 这次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和节日津贴,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及发放办法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和节日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和节日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将每年所需资金分两次拨入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资金到位后,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按月随养老金拨付至企业离休干部个人专户。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人事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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