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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资委统[2004]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1-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编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时的合并原则、编制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原则
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包括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和编报及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又与个别会计报表不同,它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情况,反映的是若干个法人共同形成的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因此,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除在遵循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
(二)一体性原则;
(三)重要性原则。
二、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
有资产纽带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全部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1、企业所属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企业所属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3、企业所属按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内容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消,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按合并口径进行剔除。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国有资产总量增减变动表。
四、不列入合并范围所属子企业的有关规定
按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下列情形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并填报“未纳入合并范围境内子企业名单”(详见附表一),该名单请各单位在2004年2月5日前向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报送。按照一致性原则的要求,对不列入合并范围的企业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调整应向国资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1)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3)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已经工商或税务注销);
(4)近期准备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要有正式合同、已经收取定金);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五、有关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其他规定
(一)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帐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帐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帐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二)凡列入合并范围内的企业户数发生增减变化要调整年初数。年初数按照实际纳入合并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填列,年初数同上年年末数的差额放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情况表中进行反映。
(三)企业集团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在汇总时纳入非合并范围企业进行汇总,并纳入非合并范围境内子企业名单。
(四)对于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会计政策的调整,只要统一报表类型后就可以进行合并。
(五)对于已列入破产计划,目前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原则上仍需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并在编报说明中予以说明,但满足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负数的,经核准可不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填列“未纳入合并范围境内子企业名单”(详见附表一)。
六、区、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范围的备案和审核工作由区、县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内容,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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