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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统通[200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1-13 生效日期:2004-01-01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的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通知如下:

  一、我市GDP的中文名称改为“深圳市生产总值”或“本市生产总值”;我市GNP改为GNI,中文名称为“地区收入总值”。

  二、在我市人均GDP计算中,按国家要求,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作同口径调整。

  三、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一)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到次年1月15日左右发布,并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深圳统计手册》上使用;
  (二)初步核实数在各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的基础上计算,并在次年7月份出版的《深圳统计年鉴》上发布;
  (三)最终核实数在统计年报、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隔年出版的《深圳统计手册》、《深圳统计年鉴》及其他出版物上发布。
  除上述核算程序外,在开展经济领域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时,也应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和发布。在作上述调整时,既修订GDP总量,也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四、季度GDP核算按照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一)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季后15日公布计算结果;
  (二)初步核实数在所获取的更加全面的资料基础上计算,于季后45日公布调整结果;
  (三)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实数进行调整,形成各季度GDP最终核实数,并对外公布。
  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需要对上一步骤公布的数字进行修订时,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五、在GDP数据发布时应同时发布相关重要数据,必要时还应公布核算方法。

  六、根据国家GDP数据发布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今后国家和各地区原则上都不再对外公布月度GDP数据。考虑到我市党政领导的实际需要,我局将继续进行月度GDP有关数据的内部测算,仅供市领导研究决策参考,不对外提供。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其他机构
200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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