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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民优发[2003]4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2003-07-01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调整为: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按上述标准调整。

  三、企业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已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补足其差额;未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新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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