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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建材字[200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24 | 生效日期:2003-12-24 |
各区县建委、建材办: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文件规定:“对没有进行招投标或水泥使用量不确定的工程,可按建筑面积收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现将按建筑面积收缴专项资金的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见附件),原《关于〈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返退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散办字[1999]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按建筑面积收缴专项资金的计算办法(略)
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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