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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高校普通预科学生学费收缴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教[2005]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23 | 生效日期:2005-01-23 |
各有关高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高校普通预科学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财综[2003]21号)要求,现对我省高校普通预科学生学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秋季起入学的高校普通预科学生学费按每生12000元/年由举办学校统一收取。其中,学校留用4000元/年,省教育厅集中8000元/年;对重修预科的学生只收取由学校留用部分。收取学费使用财政厅印制的《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
二、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教育厅集中部分由学校在当年10月30日前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户名:四川省财政厅,帐号:910101040000718,开户银行:农行锦城支行)。
三、教育厅集中的普通预科学费用于省属高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设备购置、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补助,学校留用的普通预科学费部分按普通学生费管理。
四、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学校留用部分由学校纳入当年预算管理,教育厅当年集中部分纳入下年教育厅部门预算,安排使用时由教育厅将安排意见报财政厅审核并办理追加(减)预算手续。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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