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3]27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2-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接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2月30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