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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书式合同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0 | 生效日期:2004-12-01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渝工商函[2004]6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信用建设工作方案的通址(渝办发[2003]226号)精神,你局对群众关心的消费和建设工程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制定了部分示范合同文本,且今后还将陆续制定一系列书式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推广使用。经研究,现将核定书式合同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书式合同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60克胶版纸30页以下的每份2元;
(二)60克胶版纸30页-60页的每份4元;
(三)60克胶版纸60页-100页的每份6元;
(四)凡加印防伪标志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弧上分别加收1元(每份)。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费。书式合同文本工本费的征收管理和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址(渝价[2001]529号)附件五“经济合同鉴证费和工本费标准”第二条第3款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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