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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市政发[2003]1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16-12-11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昌吉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接受人大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意见。

  第三条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是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实行分类指导,归口承办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工作进行转办、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二)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工作进行协调;
  (四)组织承办部门走访人大代表;
  (五)组织办理并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六)对承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听取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贯彻执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市人大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按类别交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合召开会议交办,政府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对于重大的建议、批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在交办前应先送市长审阅。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后,应认真清点登记并逐件研究,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须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并附函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后,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时间性较强的重要建议、批评、意见,应立即研究办理;涉及面广,不能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涉及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召集联办会议,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所提内容确定主办单位,其他单位应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负责指导、检查分工范围内各承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过程中,认为重大或复杂难以解决的,经单位领导会议讨论后,及时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答复函于每年9月20日之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经研究最终难以解决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意见的答复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印章,向人大代表邮寄答复函,同时将答复函一式五份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答复函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列入计划解决的标“B”;因客观原因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说明情况,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承办单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形成总体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工作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在答复后,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要进行跟踪落实,并在每年年底前对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建议、批评、意见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须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答复函原件及其它相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一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表扬或进行表彰。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不负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贻误工作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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