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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国税发[2003]28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12-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对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企业应制定发放办公通信费管理办法并报主管国税局备案,在总额不超过人均100元/月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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