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和城镇集体资产收益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政发[200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31 | 生效日期:2003-12-31 |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国有资产局《关于<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资事字[1995]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资产和城镇集体资产收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利用政府职能在管理社会事物中所取得的财产、物资。城镇集体单位资产收益是指城镇集体单位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具体包括:
(一)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罚没物资,以物抵税、以物抵费物资所形成的收益。
1、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等行使执法职能的单位罚没的物资和变现收入;
2、税务部门等为抵顶税款而收缴的物资和变现收入;
3、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为抵顶收费款而收缴的物资和变现收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简称非转经)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形成的收益。
1、将房屋改变用途或自建房屋出租、出借;
2、利用国有土地,职工集资建房对外经营;
3、开展主营业务以外,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营活动;
4、用预算内外资金、自有资金、上级调拨资金、下级调入资金、接收捐赠资金等或利用单位信用贷款、借入资金进行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合作及为所办企业或项目拨款;
5、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合作及调拔给所办企业或项目;
6、用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等各类无形资产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合作;
7、其他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取得的收益。
(三)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四)关、停、并、转的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利用闲置资产(含抵押银行的资产)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形成的收益。
1、继续经营;
2、出租、出借;
3、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合作;
4、出售小额资产。
二、执收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缴的罚没物资,应在结案后一周内上缴市财政局,财政局将根据罚没物资处理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处理,所得收入作为预算收入,缴入国库。办案经费的返还按原有程序办理。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以物抵税、以物抵费的物资,应在取得物资一周内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对物资进行立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底价,按规定程序处理,所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申报程序。
(1)持“非转经”资产座落位置、投资金额、资产面积、出租意向等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批表》。
(3)在一周内,持审批表和与经营方签定的合同等材料到财政局办理“非转经”手续,同时上报经营收入。
(4)市财政局核定收入后,2003年国有资产占用费全额上缴,全额返还;2004年以后年度支出按预算计划执行。
2、管理办法:
(1)将房屋改变用途或自建房屋出租、出借的,按经营资产总额的6%上交,低于6%的报财政局审批。
(2)利用国有土地,职工集资建房对外经营,按经营资产总额的2%上交。
(3)单位开展主营业务以外,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营活动的,学校食堂、商店、校中校按经营资产总额的6%,其他按全部收入上交。
(4)单位用预算内外资金、自有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下级调入资金、接收捐赠资金等或利用单位信用贷款、借入资金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合作及为所办企业或项目拨款,按投入资产总额的6%上交。
(5)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合作及调给所办企业或项目按投入资产总额的6%上交。
(6)用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专利、商誉等各类无形资产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合作所得收入全额上交。
(7)对法院、公安、检察院等设立的业务据点,占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减半征收。
(8)其他未涉及的“非转经”,按以上内容归类执行。
(四) 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包含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五)关、停、并、转的国有单位的资产(含抵押银行的资产)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形成收益的管理。
1、对于出租、出借、出售小额资产的,要及时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用于本单位改制支出,原则上不沉淀。
2、对于继续经营、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合作的,按经营资产总额的6%征收,上缴财政局。
(六)关、停、并、转的城镇集体单位资产(含抵押银行的资产)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形成的收益,比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三、罚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
1、罚没物资和变现收入隐匿不报,截留挪用,私自出售,长期滞留造成国有资产贬值。
2、以物抵税、以物抵费的物资不报批、评估、核准,私自出售,收入不足额上缴财政,截留挪用。
3、对于“非转经”资产收益,隐匿实际情况,私自载留使用,不上缴经营收入的。
4、关、停、并、转的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私自经营,不报批、评估、核准,私自出售,收益不足额上缴财政,截留挪用。
(二)罚则:
1、没收非法所得,扣减当年的预算经费。
2、对于关、停、并、转的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将从本系统的改制收入中扣留,没有改制收入的,扣减其主管部门的经费。
3、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各单位要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附表1、附表2填写完毕后,报到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科。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国有资产、城镇集体资产收益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将予以全市通报。
东港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